「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全面建立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的法制,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舉行各類聽證會、強化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並增訂罰則專章。提案援引釋字第585號,主張國會調查權須法制化。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落實國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制衡、使調查與聽證有明確法源,並提升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嚴謹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院、受調查或受邀聽證的行政機關與相關人員,及人事同意權程序中的被提名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將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改為「調查權之行使」(第45至53之3條);增訂第八章之一「聽證權之行使」(第53之4至53之14條);修正第29、30條人事同意權程序;增訂第十二章之一「罰則」(第74之2至74之6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585號完備調查權法源、跨黨派曾有國會改革共識、強化監督;疑慮:調查強制處分、聽證罰則的範圍與比例是否逾越權力分立(同類修法曾涉憲法法庭審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大幅度的國會職權修法包裹,建議對照憲法法庭相關判決與其他同主題版本一併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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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4-26,2024-04-3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4-26,2024-04-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24,2024-05-2
三讀2024-05-24,2024-05-2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徐巧芯、葉元之、廖偉翔等16人,為推動國會改革,鑑於依照憲法法理,立委確實有職權和問政需求要求政府據實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然現行法規漏未規定,致法有不足。而國會調查權是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國會之根本權能,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明揭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權職權所必須之資訊獲取權。因此考量國會調查權是附隨於立法權之固有權力,為有效完成憲法賦予立法機關之權責,落實國會對行政機關之監督制衡,國會調查權實有法制化之迫切性與必要性。且包括國民黨、民進黨與台灣民眾黨皆針對國會改革與聽證調查曾提出相關法案,顯具跨黨派共識。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憲法賦予立法院國會調查權,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確立其範圍後,至今不僅仍未就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強制處分、證據等內容予以具體規範,甚至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亦未有條文。因此為推動國會革新,立法院就如何行使調查權建立規範,應先於職權法中確立法源基礎,以利賡續推動立法院國會調查制度。否則將如民進黨立法委員所闡明,失去調查權和聽證權的立法院像是「缺了牙的老虎」,根本無法有效監督,故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強化國會監督,健全議事運作並彰顯憲法精神。
一、(一)為行使人事同意權案,聽證會之舉行;爰增訂第五十三條之四;(二)明確規範立法院人事同同意權之程序,使立法院人事同意權適用範圍更臻明確,爰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另為賦予立法院充分審議期間,規定全院委員會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課予舉行公聽會之義務,以藉此強化審查報告內容之嚴謹性與正確性,爰於本法第二十九條新增第二項;(三)為使立法委員能取得關於被提名人完整之資料以作為理性、慎重行使人事同意權之基礎,爰修正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課予提名機關檢附被提名人相關資料之義務。此外,為促使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程序更臻嚴謹,並切實保障每一被提名人均能充分而完整答詢、暢所欲言之機會,爰將分開審查與答詢制度從例外改列為本法第三十條之基本原則。
二、國會調查權法規範:國會調查權是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國會之根本權能,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明揭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院職權所必須之資訊獲取權,屬國會必要之固有的附隨或默示之權力、輔助性權力。為落實國會調查權,完備行使國會調查權之法規範,針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明定院會得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得決議成立調查專案小組,以及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舉行聽證會。爰將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修正為「調查權之行使」。(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三條之三)
三、增訂第八章之一「聽證權之行使」:除人事同意聽證及調查聽證外,另增訂彈劾聽證、補選聽證及立法聽證。(第五十三條之四至五十三條之十四)
四、增訂罰則專章:針對違反調查權及聽證權規定之行為,增訂第十二章之一「罰則」專章。(第七十四條之二至七十四條之六)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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