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主張縮短行政部門答復立委質詢的期限。提案理由是現行二十日的規定訂於民國八十八年,認為在政府資訊電子化下已緩不濟急,並以臺北市七日為例。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加快政府對立委質詢的回應速度,提升資訊提供的即時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應答復質詢的行政機關及提出質詢的立法委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質詢答復時程相關),原文未提供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資訊電子化與民意需求、現行時程過長;疑慮:一律縮短期限是否符合各類質詢資料準備所需、對行政機關作業量能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核心是答復天數的調整,可留意最終縮短後的具體期限與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2024-04-26,2024-04-3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4-26,2024-04-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24,2024-05-2
三讀2024-05-24,2024-05-2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翁曉玲、林沛祥、游顥、羅廷瑋等31人,鑑於現代社會與新媒體時代資訊流通龐大且迅速,為因應民意需求與政策議題處理,政府資料提供與解釋應迅速、即時。然現行法令要求行政部門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質詢立法委員之規定,係於民國八十八年所制定,考量目前政府資訊電子化程度日新月異,有別於過往文書往返與資料整理之耗時甚鉅,以臺北市為例,質詢答覆即以七日為期,故現行之質詢答復時程顯然緩不濟急。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