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吳琪銘、陳亭妃、劉建國、張雅琳等19位委員提出,修正《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回應屏東明揚大火,要求化學品儲存場所平時備置與火災時提供搶救必要資訊、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提高違反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消防人員第一時間辨識廠區危害風險,強化企業自主風險管理,降低救災傷亡與社會成本。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消防人員、儲存化學品的倉庫與工廠管理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火災時提供與平時備置搶救資訊義務)、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二(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提高未盡職責與未設標誌之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消防員值勤生命安全、強化企業風險管理;疑慮:對廠商增加的義務與罰則設計,及與其他消防法版本的整合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條文對照較完整,可作為比較同會期各消防法版本的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6-27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陳亭妃、劉建國、張雅琳等19人,有鑑於112年9月22日屏東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企業方應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加強廠區存放化學品、易燃物質必要資訊,並落實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保障消防人員值勤時生命安全。為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作業之期許,爰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增訂是類場所及工廠平時備置資訊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鑒於屏東明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面對具有危害性化學品災害增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具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風險標示板,以提供消防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搶救之危害風險辨識。(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三、消防人員執行救災任務,如專責負責人未盡職責到現場,提高相關罰則;廠房未依照規定設置存放物品標誌,提高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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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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