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增訂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漁撈作業的漁獲物不得進口,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漁獲進口,並訂定相關罰則。提案理由是配合國際合作打擊IUU、強化進口管制。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我國配合國際規範打擊非法漁撈、強化進口源頭管制,維護遠洋漁業在國際間的合規形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遠洋漁業者、漁獲及漁產品進口業者與漁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修正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重點為禁止IUU漁獲進口、授權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漁獲進口並增訂罰則,原文未提供逐條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管制IUU漁獲進口符合國際趨勢、維護我國漁業聲譽與永續;疑慮:公告認定標準與程序、對合法進口業者的衝擊與舉證須明確,避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進口管制的關鍵在公告認定程序,可關注主管機關如何訂定品項與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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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爰擬具「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另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並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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