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明定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損害,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消滅時效(時限)限制。提案理由指未成年被害人常因年幼難以表達、需待成年後才尋求救濟,卻常因請求權時效消滅而難以求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讓幼時遭性侵的被害人成年後仍可對加害人提起損害賠償,不受時效屆滿限制。
主要影響對象
幼時遭受性侵或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加害人、民事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新增對未成年人性侵或妨害性自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未成年被害人揭露延遲、時效不應使其喪失求償權;疑慮:長期排除時效對證據保全、被告防禦與法安定性的影響為各方討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時效制度例外,建議關注審查時對適用範圍與起算方式的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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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洪孟楷、陳菁徽等18人,有鑑於未成年因其身心尚未成熟,國家有特別保護義務,對於未成年人犯強制性交罪為社會難容,屬惡性重大之犯行,然因兒童於年幼遭受性侵因智識有限、無法完整表達,受害後難以捍衛自身權益,俟其成年欲對犯罪者提起損害賠償時,卻因請求權時效消滅之規定,使被害人正義難以伸張。爰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的損害,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消滅時限之規範,以保障未成年受害人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性侵案件隱晦性高,被害人通常不願揭露或報案,致犯行難以追訴,又以未成年者遭受性侵者常因年幼智識有限、無法清楚表達,且可能受限於環境或權勢、缺乏支持而求助無門,不得不沉默以對,許多未成年受害人需待成年後方能尋求法律途徑捍衛自身權益。
二、未成年者身心發展尚未成熟,若遭性侵將嚴重影響其未來身心發展,為社會難容之重大惡行,惟未成年人於成年後欲對加害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卻因請求權已過時限而消滅,實難保障受害人之權益。
三、爰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排除對未成年人之性侵或妨害性自主,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消滅時限之規範,以保障未成年受害人之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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