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配合經濟部政府組織改造,廢止工業局、中小企業處、能源局、智財局、標準檢驗局等十二項已被新組織法取代的舊組織條例與通則。屬於組織調整後清理舊法的法制配套作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制與2023年已上路的新組織架構一致,避免舊法殘留造成適用混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濟部所屬各改制機關及其業務相對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廢止經濟部工業局、中小企業處、中央地質調查所、水利署及所屬、能源局、產業園區管理局、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等共十二項組織條例與組織通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機關裁併後無保留必要之舊法應配合廢止以完備法制;疑慮:公開討論較少,主要為程序性確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組織改造後的廢止案多為配套,可對照同期新組織法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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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廢止「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施政府改造,經濟部所屬機關於2023年9月26日正式掛牌:原商業司升格為商業發展署;原工業局改制為產業發展署。原國貿局、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整併,成為國際貿易署。能源局升格為能源署,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企業署。中央地質調查所與礦務局整併,成為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二、配合組織調整,制定「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及「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六月七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於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三、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廢止之,應配合辦理廢止,俾使法制作業程序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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