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同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重點包括:原住民地方民代「為民服務費」最高得為1.5倍、刪除公費助理薪資8萬元上限並將相關事項授權議會決定、村(里)長增列春節慰勞金與為民服務費(原住民地區1.5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照顧選區遼闊的原住民地方民代與村(里)長交通服務成本,並提高公費助理聘用的地方自治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地方民代、各地議員、公費助理與村(里)長。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三項(原民民代為民服務費得1.5倍)、第六條(刪除助理8萬元上限、人數與費用由議會決定)、第七條(增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與為民服務費,原民地區1.5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地方自治、反映原住民選區地理特性、健全村里長保障;疑慮:刪除上限後標準不一與監督、財政負擔、加給設計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時動三條文且含原住民地區差別待遇,比單修第六條的版本範圍更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