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9280000

「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審計法部分條文,將審計人員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時應提示的「審計部稽察證」改為「機關公函」,並把「筆錄」用語修正為審計實務用的「工作底稿」。同時就封鎖程序新增須報經上級長官核准的要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法條用語貼近審計實務、強化私權保障,並讓封鎖等程序更審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審計機關、審計人員,以及受查詢的公私團體或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稽察證改為機關公函)、第十六條(筆錄改為工作底稿、刪除得臨時封鎖、新增報經上級核准要件)等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實務上已不發稽察證、改持公函,修法可制度化保障私權並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疑慮:公開討論較少,多屬技術性用語與程序更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程序要件的增減常牽動效率與權利保障,可留意配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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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鑒於實現私權保障制度化之意旨,審計機關如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係應提示機關公函,始能預防審計行為對私權造成侵害;並就審計環境變遷及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相關用語。爰擬具「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審計法(下簡稱本法)於中華民國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迄今雖歷經八次修正,惟仍有若干條文用語並未配合現行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之調整,或與審計環境接軌,爰擬具本法修正條文。
二、經查現行審計實務情形,近十年並未核發審計部稽察證;審計人員於實務工作上均持機關公函,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爰刪除「審計部稽察證」之文字,更正為「機關公函」。(第十五條)
三、查本法條文關於「筆錄」之用語,實為審計術語之「工作底稿」,爰參照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相關指引及國內審計實務進行文字修正;並參考會計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刪除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得「臨時」封鎖之規定,新增「報經上級機關長官核准」之要件,以達相關程序之審慎。(第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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