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旨在健全立法院調查權與聽證程序的行使,包含文件調閱與聽證等方式。提案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主張國會調查權為完成立法功能的輔助性權力。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強化立法院取得行使職權所需資訊的能力,落實權力分立與制衡下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院、受調查或受邀出席聽證的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調查權與聽證程序相關),原文未提供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585號健全國會調查與聽證、強化監督制衡;疑慮:調查權與聽證程序的範圍與強制力如何界定、是否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此類議題曾有釋憲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國會職權行使法的調查、聽證相關修法此前曾引發釋憲,建議併看憲法法庭相關判決脈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4-18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24,2024-05-2
三讀2024-05-24,2024-05-2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即國會調查權乃完成立法功能基本且適當之輔助性權力,而文件調閱與聽證程序皆為調查權行使之重要方式,意在確保所需資訊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此為民主國家國會應有之功能。為健全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程序之行使,強化立法院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職權,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