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涉及總統國情報告範圍、立委對國情報告的提問權、質詢時主席與委員的制止權,以及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同意權納入規範。提案理由是現行規定有礙總統國情報告與立委質詢、同意權的行使。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總統國情報告範圍回歸憲法增修條文文義、保障立委對國情報告的提問與質詢攻防,並補全檢察總長同意權的程序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總統(國情報告)、立法委員、接受質詢的官員及檢察總長同意權程序相關各方。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之二、之四(總統國情報告範圍與提問)、第二十五條(質詢答復超範圍的制止)、第二十九條(增列檢察總長同意權程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國情報告範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強化立委提問與質詢權、補全檢察總長同意權;疑慮: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與質詢制止權的界線是否妥適(同類修法曾涉釋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涵蓋國情報告與質詢多項程序,建議對照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釋憲脈絡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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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4-18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24,2024-05-2
三讀2024-05-24,2024-05-2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有鑑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有礙總統國情報告與立法委員質詢權及同意權之行使,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惟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明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無疑限縮總統國情報告之範圍至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與憲法所明定總統國情報告之範圍相牴觸。
二、次按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四,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準此,立法委員對總統國報告之提問,必須透過黨團針對人數、順序及政黨比例協商始能決定,而非當然之權力,有礙立法委員職權之完整行使。
三、再按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立法委員於質詢時,若被質詢人對於質詢之答復超過質詢範圍之外時,必須請示主席後,由主席加以制止,質詢委員無權直接排除被質詢人故意答非所問、離題或超過範圍之行為,嚴重阻礙委員行使質詢之攻防,且對於委員之質詢權並不尊重。故有必要增訂質詢委員對於質詢之答復超過質詢範圍時,亦得加以制止之規定。
四、復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法第四項亦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是項同意權之行使漏未納入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加以規範,應補充修正之。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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