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針對行政官員備詢時虛偽陳述、提供不實資料訂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准假缺席視為藐視國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案理由是現行法缺乏強制權力,不利立法權監督行政權。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賦予立法院監督的強制力,促使行政官員據實陳述與出席備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到立法院備詢的行政官員及提出監督的立法委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備詢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未准假缺席視為藐視國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立法院監督的強制手段、防止行政權消極應對;疑慮:對備詢課以刑罰的構成要件是否明確、罪責是否過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同類規定曾涉釋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以刑責規範備詢行為爭議大且曾涉釋憲,可關注構成要件與刑度在審查中的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