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針對行政官員備詢時虛偽陳述、提供不實資料訂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准假缺席視為藐視國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案理由是現行法缺乏強制權力,不利立法權監督行政權。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賦予立法院監督的強制力,促使行政官員據實陳述與出席備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到立法院備詢的行政官員及提出監督的立法委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備詢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未准假缺席視為藐視國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立法院監督的強制手段、防止行政權消極應對;疑慮:對備詢課以刑罰的構成要件是否明確、罪責是否過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同類規定曾涉釋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以刑責規範備詢行為爭議大且曾涉釋憲,可關注構成要件與刑度在審查中的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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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4-18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24,2024-05-2
三讀2024-05-24,2024-05-2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現行法律立法權針對行政權虛偽陳述、不假缺席、拒予回應等濫權行為未能有效監督。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立法院具有質詢、文件調閱等權力,惟本法並未賦予立法院相關強制權力,致使立法院針對行政權消極應對監督時,立法院僅能以政治影響力促使行政權積極回應,現行法律明顯不利立法權監督行政權。
二、爰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行政官員於國會備詢時作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四,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視為藐視國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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