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將總統國情報告由現行「須經立法院決議才啟動」改為「立法院每年集會的必要會議」,等於把每年的總統國情報告變成常態義務。立法說明指出,現行制度設立至今未曾啟用,形同虛設。同時保留立法院主動邀請及總統主動赴會的既有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立法院與民眾每年都有固定機會聽取總統說明國家大政方針,主張者認為有助於對總統的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總統、立法院與關注憲政監督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之一,將總統國情報告定為立法院每年集會之必要會議,並保留現行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關於立法院召開及總統主動赴會的程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會對總統的監督、落實責任政治、避免制度空轉;疑慮:憲法增修條文用語為「得邀請」而非強制,將其改為總統年度義務是否合憲、是否改變現行憲政體制權責關係。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總統與國會關係的修法,建議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原文,留意「得」與「應」的差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