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4860000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涉及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提案指實務上夫妻常因稅務優惠與財產管理而互相贈與、多次移轉,且享免贈與稅優惠,與一般無償贈與不同,現行規定可能將夫妻間移轉財產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影響經濟弱勢一方權益,盼予修正以確保分配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夫妻間婚後互相贈與移轉的財產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保障經濟弱勢一方在財產制消滅時的公平分配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當事人及法院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調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時對夫妻間婚後互相贈與、移轉財產的處理(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經濟弱勢一方權益、彰顯婚姻協力貢獻並維護法定財產制穩定;疑慮:將夫妻間贈與納入分配的認定標準與既有財產制、稅制的整合須審慎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剩餘財產分配涉及複雜認定,可關注修正後夫妻間贈與如何計入分配的具體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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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鑒於法定財產制中婚後財產為夫妻基於共同生活之目的,互相扶持,分享婚姻期間努力累積之財產,雖為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然實務上常因財產管理進行夫妻間互相贈與,甚至多次移轉,我國稅務上亦給予無限額度免贈與稅之優惠,顯見其不同於一般無償贈與;法定財產制所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保障經濟弱勢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以維護其對共同經營婚姻所累積財產擁有分配公平性,所訂定之特別規定。為確保經濟弱勢者權益及法定財產制的穩定性,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夫妻對於財產之約定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除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須以契約向法院聲請登記外,未特別約定之夫妻財產管理,均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若無法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者,推定為夫妻共有。此外,夫妻更負有不得損害彼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互相報告財產狀況等義務,有可見其仍以婚姻存續時婚後財產共有共治為精神。
二、法定財產制中夫妻名下婚後財產雖為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然最後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保障經濟弱勢一方,仍有剩餘財產特別請求權之規定,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以維護其對共同經營婚姻所累積財產擁有分配公平性;另針對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等,皆可見落實婚後財產均分之精神。
三、因我國民風習慣,大部分夫妻礙於婚姻存續和諧,皆未特別書面約定財產管理方式,而適用法定財產制。然實務上常因稅務優惠、財產管理等原因進行夫妻間互相贈與,甚至多次移轉,我國稅務上亦給予無限額度免贈與稅之優惠,顯見其贈與不同於一般無償贈與。
四、現在雙薪家庭普遍,夫妻間經濟能力亦可能互為消長,經濟能力好的一方,於關係佳時購買財產贈與登記他方名下為普遍常態,但有別於分別財產制之贈與為明確的所有權移轉、共同財產制之贈與需以特別書面聲明才適用所有權移轉,法定財產制之夫妻贈與並未明確規定適用共同財產還是分別財產,然以法定財產制精神,婚後財產應確保夫妻雙方於財產制消滅時有聲請合理公平分配之權利,但卻排除夫妻間移轉之財產,此為民眾移轉時所未能預見,亦可能產生夫妻間大難臨頭各自飛的離婚風險,恐影響當下經濟弱勢一方的利益。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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