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因應屏東明揚工廠爆炸等事故,修正消防法多項條文,要求儲放化學品或危險物品的場所平時備置相關資訊、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提高罰鍰、增訂致人死傷的刑責。也擴大吹哨者保護與獎勵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的資訊權與第一線安全,保障危險場所工作者,並鼓勵內部揭弊以提早發現違規。
主要影響對象
工廠與化學品/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管理權人、消防救災人員、場所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5條(擴大吹哨者適用、提撥罰鍰比例為獎金)、第21-1條(平時備置與火災時提供資訊義務)、新增第21-2條(危害風險標示板)、第35條(未落實管理致死之刑責)、第43-1條(提高罰鍰、未設標示板罰責)、第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重大公安事故、保障消防員與勞工、督促企業自主風險管理;疑慮:刑責構成要件與罰鍰額度是否相當、業者配合期程與稽查量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起消防法版本同時審議,可比對各版在刑責門檻、罰鍰上限與適用範圍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6-27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蔡易餘等21人,鑒於儲放化學品或其他危險物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其潛在風險極高,尤其是當火災發生時,該化學品或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等相關資訊,直接影響消防人員的搶救策略判斷和戰術運作,為敦促場所管理權人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保障工作人員安全,以及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的資訊權,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儲放化學品或其他危險物品之場所或工廠,平時應有備置資訊的義務、增訂該類場所應設置詳細說明危害性化學品相關資料的標示板,違反者應科處高額罰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負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去(112)年某科技公司的屏東加工廠爆炸,疑似隱匿內儲存化學藥品、存放數量等化學品及危險物品相關資料,因而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6名員工死亡和112輕重傷的慘劇。為敦促場所管理權人重視自主風險管理,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確保於危險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確保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另為鼓勵檢舉不法,修正為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增訂是類場所及工廠平時備置資訊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增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具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風險標示板,以提供消防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搶救之危害風險辨識。(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四、增訂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該二計畫執行避難疏散,發生火災致人於死,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五、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提高罰鍰額度上限;並增訂未設置或即時更新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
六、考量本次修正條文需有政策宣導期,俾利各該場所配合,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消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