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配合112年6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23-1、24條的修正,刪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使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之樣態與期間,回歸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消除本法與修正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間的條文扞格,讓相關事項統一依移民法辦理,減少法規競合與適用混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或變更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雇主,以及內政部移民署。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相關事項改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法規矛盾、回歸單一母法、提升適用一致性;疑慮:條文移轉後實際保障或限制是否有變、過渡銜接是否清楚。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配合他法修正」的條文整理多屬技術性,重點看刪除後規範跑去哪一部法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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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5-22
委員會審查2024-06-17
委員會發文2024-06-17
黨團協商2024-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郭昱晴等20人,鑒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俾後續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許可之樣態與期間等,得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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