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邱鎮軍等人提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以台灣2022年登上美國IUU與混獲海龜名單為背景,主張增訂涉非法漁撈之漁獲不得進口、授權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漁產進口,並訂相應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配合國際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強化進口管制,協助洗刷台灣國際漁業形象。
主要影響對象
遠洋漁業與水產業者、進口商、主管機關,及關注海洋保育與國際漁業規範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IUU漁獲不得進口、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漁產進口)及第三十九條之一(違反之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國際合作打擊IUU、強化管制有助改善台灣形象與漁業永續;疑慮:進口限制涉貿易與外交影響,認定標準與執法量能須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重點在「進口管制」而非捕撈端,與一般漁業管理修法切入點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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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發文2024-04-18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有鑑於2022年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發布「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台灣在「非法漁業(IUU)」及「混獲海龜」的不名譽榜單首次上榜。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落實遠洋漁業管理,爰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漁業署指出,在全球公海遠洋捕撈上,台灣參與度名列前矛,每年遠洋漁業總產值高達385億元,但是以2022年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發布的「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中,台灣在「非法漁業(IUU)」及「混獲海龜」的不名譽榜單中首次上榜。海洋保育署出刊的「台灣鯨豚及海龜擱淺報告」中,就指出造成鯨豚海龜死傷的主因也是「混獲」。
台灣自2015年遭歐盟列入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後,政府為洗刷惡名甚至避免問題惡化修訂《漁業三法》。然而僅7個月時間,歐盟執委會派員來台訪視後,認定台灣取締捕撈禁捕魚種、船員聘雇執行等相關項目,實際執法似已鬆懈,強度、密度皆下降,因此予以示警。
包括綠色和平組織、英國環境正義基金會都曾針對台灣非法捕魚、過漁、人口販運、強迫外籍漁工勞動等案例發布調查報告,甚至引發國際注意。在2020年美國發表《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中,台灣遠洋漁業的漁獲也被列入,美國買家的反彈,讓漁業、水產公司及政府必須思考解決之道。
綜上,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爰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並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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