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通盤檢討民法親屬編的贍養費制度,主張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條件。理由是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九號一般性建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放寬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的條件、補強相關規範,提案說明期望更周全保障離婚配偶(尤其經濟弱勢一方)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離婚當事人、家事法院與法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五七條刪除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條件;增訂第一○五七條之一至之五,分別規範減免事由、給付程度權衡、因再婚或死亡而消滅、請求權時效及自行約定者之適用排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CEDAW意旨、補償婚姻期間家庭貢獻、保障經濟弱勢配偶;疑慮:刪除無過失與裁判離婚要件後義務範圍擴大,雙方權益衡平與認定標準須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成套修正,建議連同第一○五七條及新增的之一至之五一起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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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蔡易餘、邱志偉、蔡其昌等17人,鑑於民法親屬編有關贍養費之規定,未能周全保障離婚配偶的權益,因此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並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條件,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九號一般性建議第三十九段至第四十段「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締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的貢獻進行補償」之意旨,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條件,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行使方式。(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二、明定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三、明定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
四、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之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
五、明定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六、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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