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1180000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6-1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針對取得永久居留且在臺合法居留累計滿一定期間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使其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的部分服務項目。理由為部分久居在台外籍人士因身障或失能難以取得本國相關服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長期在台工作納稅、取得永居的外國專業人才及依親家屬在身障或失能時,依一定條件使用部分身障與長照服務,補強其社會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取得永居並久居在台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以及社福與長照、移民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暨依親親屬,符合永久居留、合法居留累計10年且每年逾183日等條件者,得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51條及長照給付辦法之部分服務項目(並比照一般戶收部分負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兩公約、CRPD精神保障久居外籍專才基本權益、營造友善攬才環境;疑慮:社福以國民為原則、整體福利資源有限、適用門檻與範圍如何避免排擠本國服務。
政治雷達小叮嚀
社福開放給外籍人士的提案,門檻條件(居留年數、永居、部分負擔)是判讀範圍大小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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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5-22
委員會審查2024-06-17
委員會發文2024-06-17
黨團協商2024-06-27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羅美玲等16人,鑒於部分在台工作並久居之外籍人士,因身障或失能情事,衍生身障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惟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服務資源。本席等認為,社會福利以提供本國國民為基本原則,考量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國家整體福利資源有限,考量具永久居留權之外國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多已在台工作納稅一定期間,應享有與國人同等之福利照顧。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就是類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擬針對與其生命法益、基本生存權益最相關之服務項目,提供外國專業人才適用相關權益。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來接獲相關人士及民間團體反映,部分在台工作並久居之外籍人士,因身障或失能情事,衍生身障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惟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服務資源。考量具永久居留權之外國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多已在台工作納稅一定期間,應享有與國人同等之福利照顧,惟亦涉及政府社會福利資源之整體評估。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增進該等人士之基本權益保障,提供符合一定條件者使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及支持服務,完備其社會保障需求。並考量來台工作及居住一定期間之外籍人士,尤其專業人才部分,對本國長遠發展具重要貢獻、對在地生活環境亦具相當之認同感,又依兩公約、身障公約(CRPD)等人權保障精神,應享有與國人同等之福利照顧。惟依立法院2023年5月5日甫三讀通過之「社會福利基本法」之意旨,社會福利以提供本國國民為基本原則,考量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國家整體福利資源有限,擬針對與生命法益、基本生存權益最相關之服務項目,提供外國專業人才適用相關權益。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係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所擬定之專法,於該法中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之簽證、居留等待遇,俾增進外國專業人才於我國長居久留之意願。現行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係屬社會福利制度一環,在目前制度中,社會福利以照顧我國國民為原則,而永居外國人雖非法定之服務對象,惟攸關其在台長久生活之身障及長照服務需求仍亟待重視。考量外國專業人才為我國積極延攬之對象,且有在長遠發展之可能,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就是類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擬定之對象、相關條件及服務項目如下:
1.對象: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
2.適用條件:前開對象取得永久居留證,且於我國合法居留累計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者。
3.服務項目:
(1)身心障礙服務:經身心障礙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之個人支持及照顧服務、第五十一條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2)長期照顧服務: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之申請資格,經長照需要評估符合給付條件者,適用給付之長照服務項目,並比照長照一般戶身分收取部分負擔。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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