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擬增訂第四項,明定訴訟期間若已逾各級法院所訂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時,債務人不負該段期間的遲延責任。提案認為現行制度讓債務人承擔訴訟拖延造成的遲延利息有失公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因法院辦案逾期而非債務人造成的遲延,債務人不再負擔該期間的遲延利息。
主要影響對象
民事訴訟中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司法實務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四項,就逾法院辦案期限且不可歸責債務人之遲延責任予以排除,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債務人承擔司法遲延後果、追求公平;疑慮:可能影響債權人權益、是否誘發拖延訴訟策略、認定標準的操作性等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民法債編的修正常牽動廣泛交易關係,可留意法務部與司法實務界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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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針對現行債務人須負擔訴訟期間所發生的遲延責任之爭議問題叢生,且顯有未公。有鑑於此,爰擬具「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所訂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不應責由債務人負遲延責任,以求公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按遲延利息之規定,係債權人基於契約具有期待利益,且可能已就該期待利益預作規劃,其將來可受期待之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並以遲延利息作為債權人所受損害之賠償。則若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所訂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自不應責由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爰增訂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以求公允。
提案人
連署人(2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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