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再一版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達管制量以上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管理權人落實消防防護與防災計畫,並對未落實者提高罰鍰或課以刑責。也擴大檢舉範圍並提供舉發人法律扶助。
能幫助到什麼
促使危險物品場所確實執行防災與防護計畫,強化救災資訊與工作者保護,並透過獎勵與扶助鼓勵檢舉不法。
主要影響對象
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管理權人、場所工作者、消防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5條(檢舉擴及工作者、法律扶助、罰鍰提撥獎金)、第21-1條(每半年更新並火災時提供資訊)、第21-2條(危害風險標示板及即時更新)、第35條(未訂/未執行計畫致死刑責)、第40、42、43-1條(罰則與罰鍰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場所自主管理、保護揭弊者、強化救災;疑慮:刑責與罰鍰加重、業者更新與備置義務的法遵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版消防法併陳,本版特色在明訂資訊更新頻率與雲端提供,審查可關注技術性義務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6-27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陳冠廷等17人,為減少火災發生時所造成之傷害,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並針對未落實之樣態提高罰鍰或課以刑事責任。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十五條將檢舉範圍從行為人擴大為工作者;舉發人受有不利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二、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平時備置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置於警衛室或常時有人駐守之值日室固定位置,至少每半年更新1次,並於火災發生時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該等書面或雲端資訊。
三、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二,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
四、修正第三十五條,增訂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場所之位置構造或設備,發生火災致人於死,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
五、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一,增訂相關違反樣態之罰則或調高罰鍰。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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