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將「修復式司法」納入更生人保護措施。提案指我國已在少年事件、刑事訴訟、監獄行刑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導入修復機制,獨缺更生保護階段,故增列「轉介進行修復」,讓更生人得聲請與家庭或被害人進行修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更生人可循程序聲請與家庭或被害人進行修復,有助其復歸社會、降低再犯,並補足修復式司法在預防犯罪末端的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更生人及其家庭、犯罪被害人、更生保護會與法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於更生保護措施(間接保護)中增列「轉介進行修復」之事項;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修復式司法最後一哩、有助更生人復歸與降低再犯、與既有法制接軌;疑慮:須尊重被害人意願避免二次傷害、轉介機構與促進者的人力與品質、實際成效如何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復式司法以自願與對話為基礎,可關注被害人保護與參與意願的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6人,鑑於修復式司法納入更生人保護措施,提供更生人與家庭及被害人修復,在先進國家已有多年,對於更生人復歸社會,減少再犯,有正面效益。近年來,我國已分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從少年事件到成人犯罪之偵查、審理及執行階段均可轉介修復,顯示我國對於修復式司法在犯罪預防功能上之肯定,惟美中不足者,獨漏刑事司法預防犯罪末端的更生保護。為使更生人得聲請與家庭或被害人進行修復之需求,爰擬具「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使當事人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關係。法務部及司法院實施修復式司法,由各地方檢察署及法院將部分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而由專業之修復促進者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已有多年,在本土實踐上業已累積相當之經驗。
而一百零五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以及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九十七點均指出少年司法體系應有修復機制,為貼近國際社會思潮,《少年事件處理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將修復入法,明定於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少年法院裁定前,得斟酌情形,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同年,《刑事訴訟法》亦增訂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明定檢察官偵查中、法院審理中,可以將案件依被告、被害人聲請轉介到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監獄行刑法》則增修第四十二條「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且踐行修復式司法對於被害人之保護事項,亦於一百十二年增訂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第四章修復式司法)。
我國已明定從少年事件到成人犯罪之偵查、審理及執行階段均可轉介修復,顯示對於修復式司法在犯罪預防及被害人保護功能上的肯定,惟美中不足者,獨漏刑事司法預防犯罪末端之更生保護。由於更生人與其家庭多有衝突及疏離,而諸多研究顯示,更生人出監後,家庭支持及獲得被害人原諒,係更生人賦歸社會,避免再犯最大之動力。是故,借鏡美、英、加拿大、紐澳等先進國家將修復式司法納入更生人之保護措施,提供更生人與家庭及被害人修復之機制。此制之執行,程序上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各地方分會受理申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尚不影響更生保護人力及法務部預算增加等問題。
綜上,為提供更生人聲請其與家庭或被害人轉介修復,補足我國修復式司法在犯罪預防的最後一哩路,於《更生保護法》更生保護措施中「間接保護」,增列「轉介進行修復」之修法。
提案人
連署人(2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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