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民法關於離婚後子女親權與會面交往的規定,明定共同親權時及父母以外之祖父母或第三人請求與子女會面交往的依據。立意在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減少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祖父母或與子女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可望取得會面交往的法律依據,有助維繫子女與重要親屬的關係。
主要影響對象
離婚或分居的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祖父母等與子女有特殊關係之第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就共同親權及父母以外之祖父母或第三人與子女會面交往等事項增訂或調整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兒童權利公約、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解決會面交往爭議;疑慮:第三人會面交往權的範圍與要件須明確,避免衍生新的親權爭執。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家事相關修法常涉及子女最佳利益判斷,可留意法院裁量基準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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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黃秀芳、郭國文等18人,有鑑於現行法規並未明訂離婚雙方經協議或經法院裁定共同親權時、以及除父母親外,祖父母或第三人,得請求與子女之會面交往,基於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解決法院裁定會面交往之爭議,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民法1090條規定,父母若無停止親權之事由,即不應因離婚而使親權遭受剝奪而成為單獨親權,因此,縱使父母離婚,法院酌定子女親權時,仍應以共同親權為原則,除非有性侵或家庭暴力之情形,始能例外成為單獨親權。
二、依據兒童權利公約,除違反兒童最佳利益外,子女與父母保持關係直接聯繫,是兒童重要的權利,這也是會面交往的積極立法目的。而除父母親外,若賦予祖父母或與該未成年人有特殊關係之父母以外第三人會面交往權,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則應從法規上根本解決這樣的爭議,促進兒童身心發展最佳利益。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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