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民法關於離婚後子女親權與會面交往的規定,明定共同親權時及父母以外之祖父母或第三人請求與子女會面交往的依據。立意在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減少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祖父母或與子女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可望取得會面交往的法律依據,有助維繫子女與重要親屬的關係。
主要影響對象
離婚或分居的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祖父母等與子女有特殊關係之第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就共同親權及父母以外之祖父母或第三人與子女會面交往等事項增訂或調整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兒童權利公約、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解決會面交往爭議;疑慮:第三人會面交往權的範圍與要件須明確,避免衍生新的親權爭執。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家事相關修法常涉及子女最佳利益判斷,可留意法院裁量基準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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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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