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賴瑞隆、邱志偉等17人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參酌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制度,主張總統就職權相關的國家大政方針,每年得定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到院進行國情報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建立總統定期向國會報告國家大政方針的機制,使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的國情報告權更具體可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調整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啟動與實施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國情報告規定、建立定期溝通慣例、參酌美法俄等國制度;疑慮:啟動方式與詢答形式涉及行政立法分際,各方對總統是否須即問即答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與同期多件國情報告相關修正案並行,啟動門檻與詢答設計各版不同,宜逐一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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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7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賦予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責,卻因國內憲政制度未臻健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未能具體實施,參酌美國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為例,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每年得定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賦予立法院與總統對於總統赴立法院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之啟動機制,卻因國內憲政制度未臻健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至今未能具體實施,國會與民意對總統大政方針產生疑慮,影響國家安全基礎。
二、參酌外國法制,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前段規定:「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報告」。原本僅為籠統的規範,然而自威爾遜(Woodrew Welson)總統就任總統以來的百年間,已形成總統於每年一月底參眾兩院聯席會議前以演講形式發表國情咨文之憲政慣例,不僅作為國會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指標,亦為總統宣示施政目標之場合,值得我國仿效。除總統制典型的美國外,採行雙首長制的法國與俄羅斯等,亦皆有總統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的制度,俄羅斯更是每年定期舉行,亦可資借鏡。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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