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將「旁系血親卑親屬」(如姪、甥)增訂為第五順位法定繼承人。目的在於當被繼承人無配偶及前四順位繼承人時,遺產不致直接歸國庫。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與被繼承人親等相近的姪甥等親屬保有繼承權,減少無人繼承而充公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無前順位繼承人之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卑親屬,以及繼承實務與國庫。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五款列旁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五順位,並配套修正應繼分、特留分、應繼分指定及扣減權期限等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近親繼承權益、避免與民爭利;疑慮:擴大繼承範圍可能增加繼承關係複雜度與爭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對照現行第四順位(祖父母)規定一起理解新順位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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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顏寬恒等17人,有鑒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其無配偶,且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第一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依本法相關條文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然旁系血親卑親屬之三親等,雖與被繼承人間之親等尚近,卻因不在繼承順序內,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而無法繼承遺產。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旁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五順位之遺產繼承人,以保障其繼承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關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其無配偶且無本法規定順序之繼承人時,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然旁系血親卑親屬之三親等,雖與被繼承人間之親等尚近,卻因不在本法繼承順序內,而無法繼承遺產,似有不近情理而與民爭利之嫌。
二、被繼承人雖可預立遺囑,指定旁系血親卑親屬之三親等之姪甥為受遺贈人之方式,然實務上仍頻繁發生被繼承人兄弟姊妹皆已死亡,姪甥無繼承權,因無人繼承而歸屬國庫之案例,實有必要增訂本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五款,明定旁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五順位之遺產繼承人,以保障其繼承權益。
三、為配合第五順序繼承人旁系血親卑親屬之增訂,爰併修訂本法繼承編部分條文,明定當第四順序或第五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並將應繼分之指定予以明列及增加扣減權行使期限。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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