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宗憲等17人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參酌美國參議院諮詢同意權做法,主張對於民眾有顧慮或具爭議的部會首長等被提名人,於就任時進行調查聽證程序,以釐清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國會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或審查重要職務人選時,透過聽證程序更充分檢視被提名人。
主要影響對象
重要職務被提名人、各部會首長候選人,以及行使審查權的立法委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增訂對被提名人進行調查聽證程序的相關規定;原文未附逐條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酌美國參議院制度、強化人事審查、釐清爭議人選疑慮;疑慮:適用對象與憲法同意權範圍是否一致、聽證程序是否影響行政人事任命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聚焦人事審查聽證,可與同期同意權、聽證相關修正案合併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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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有鑑於我國雖為雙首長制國家,然整體運作較類似於美國的總統制,而美國國會行使諮詢同意權即為其中之重要範例,除於副總統職務出缺時,總統補提名之新任副總統人選須分別經參、眾兩院之多數同意外,其餘總統對政府重要職務之提名案,均交由參議院行使同意權。我國則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對象包括了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與審計部審計長等,雖職務性質與同意權行使理由與外國未必一致,但仍有參酌各先進國家憲政理念與行使作法之必要,尤其在各部會首長就任時,對於民眾有所顧慮及爭議對象,理應進行調查聽證程序,以釐清國人之疑慮,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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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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