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宗憲等16人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之二及之四,依憲法增修條文,主張明訂總統提出國家大政方針報告及進行國情報告的職權與機制,以建立權責相符的政府體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總統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機制更明確,補足修憲後迄今未有總統到院報告的空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明訂總統國情報告及大政方針報告的相關規定;原文未附逐條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彰顯總統向國會負責、建立溝通管道、化解民眾疑慮;疑慮:啟動程序與詢答形式涉及行政立法分際,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與傅崐萁、翁曉玲等人的同條次修正案高度相關,可逐版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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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應受國會與全民之監督,總統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說明其對國家情勢之分析、傳達國家未來發展方向,不僅彰顯總統向國會負責之精神,更是向全民傳達施政理念之重要交流管道,且藉由國情報告,可以更清楚傳達政府施政理念,勾勒國家未來施政藍圖,應有助於化解民眾疑慮,凝聚國家向心力。然我國在修憲後將國情報告由國民大會轉至立法院後,迄今尚未有總統進行報告。為強化立法委員及民意與總統溝通之機制,建立「權責相符」之政府體制,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總統提出國家大政方針之報告及進行國情報告職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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