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針對實務上以「轉包非投標」「下游的下游免申報」規避利益迴避的情形,明定補助或交易行為包含「直接或間接」方式,並要求政府採購轉包時,若分包給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據實載明身分關係並主動公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堵住以多層轉包、間接交易規避利益迴避與申報的漏洞,提高公帑運用與採購的透明度。
主要影響對象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政府採購得標與分包廠商、採購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第一、二項,明定補助或交易行為包含直接或間接方式;增訂第三項,要求依政府採購法轉包予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時於分包契約載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主動公開;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現行規範漏洞,落實遏阻貪腐與不當利益輸送的立法目的。疑慮:間接行為範圍若界定不清恐增加廠商與機關的申報負擔與認定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反利益輸送條款的關鍵常在「間接」二字如何定義,可關注施行細則對適用範圍的釐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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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針對實務上常見以「轉包非投標」、「廠商下游的下游免予申報」之方式,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使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關係人得以間接方式獲取利益,卻無任何監督機制。有鑑於此,爰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利益迴避與相關資訊揭露之具體規範,以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五條即已明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因具有職務權限,於執行職務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時,本應課予其履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之自行迴避義務以確保行政決定之公平性及可信賴性,避免衍生不客觀及偏頗行為,並輔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第十三條禁止關說請託,及第十四條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等規範,杜絕利益輸送之可能。
二、實務上常見以「轉包非投標」、「廠商下游的下游免予申報」之方式,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使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關係人得以間接方式獲取利益,卻無任何監督機制。
三、有鑑於此,為杜絕以「轉包非投標」、「廠商下游的下游免予申報」之方式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爰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應包括直接或間接方式為之,並增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三項,針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所定之轉包行為,明定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二款交易行為之相對人,如分包予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時,應於分包契約文件內據實載明其身分關係,並於轉包契約成立後三日內主動向機關團體表明其身分關係,該機關團體應連同轉包契約及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以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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