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3180000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蔡易餘等18位委員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修正,目的是貫徹妥速審判並避免重複認定。草案核心是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促使檢方在事證完整、準備充足時才起訴並善盡舉證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訴求是提升起訴品質、減少訴訟資源浪費、保障被告人權,與刑事被告及司法資源運用相關。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被害人、檢察官、法院及關注司法人權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之上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起訴品質、保障人權、避免重複認定與資源浪費;疑慮:可能限縮糾錯與被害人救濟管道、影響真實發現之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檢方上訴權的調整涉及被告與被害人雙方權益,可對照各方論點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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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為貫徹妥速審判,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避免證據滅失或薄弱化、提高判決之一般預防效果,兼顧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實踐公平正義審判的實質內涵,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爰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實務上,檢察官大都以一審原有之證據及理由提出上訴,容許二審面對與一審相同之證據做出不同的認定,將嚴重損害人司對司法的信賴。尤其目前的制度,檢察官與法官同考同訓,均為司法官,二者均為國家功能,倘檢察官不能在說服一審法官確信被告犯罪,卻容許檢察官上訴由另一組法官做出不同認定,等同把不同國家功能發生衝突之不利益歸由被告承擔,顯失公平。
二、此外,依現行制度,檢察官不只偵查中可以蒐證,起訴甚至上訴至第二審後,都還可以提出證據,且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還可以無限制上訴。此種設計,讓檢察官有很大誘因在未掌握足夠事證情形下,即草率起訴。因此應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不得上訴,迫使檢察官必須在事證調查完整、且充足準備時才能起訴,起訴後必須善盡舉證責任,努力攻防,惟有如此才能提升起訴品質,精實一審的判決,避免訴訟資源浪費,符合國家及公共的利益。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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