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另一版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樣回應屏東明揚大火等公安事件,強化吹哨者獎勵保護與消防人員資訊權,提高設備維護與安全管理未落實的罰責,並增訂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的刑責。
能幫助到什麼
提升危險物品場所的安全管理與火災時搶救效率,保護揭弊者,促使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降低火災社會成本。
主要影響對象
工廠、化學品倉庫與儲存場所管理權人、消防人員、一定規模建築物管理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5條(吹哨者)、第21-1條(資訊備置與提供)、新增第21-2條(標示板)、第35條(致死刑責)、第40條(建物未執行防火管理罰責)、第42條(危險物品場所罰則)、第43-1條(罰鍰與標示板罰責)、第47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公安事件、強化救災資訊權與勞工保護;疑慮:刑事責任要件、罰鍰加重幅度及對廠商法遵成本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其他消防法版本差異主要在涵蓋的條文範圍,審查時常會併案協商出單一整合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6-27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邱志偉、吳琪銘等17人,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之巨大成本,並回應近期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等重大火災公安事件,以及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作業之期許。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吹哨者獎勵保護機制與消防人員之資訊獲知權,並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之罰責,同時增訂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另為鼓勵檢舉不法,修正為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增訂是類場所及工廠平時備置資訊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增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具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風險標示板,以提供消防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搶救之危害風險辨識。(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四、增訂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該二計畫執行避難疏散,發生火災致人於死,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五、增訂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六、提高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場所未設置或維護其位置、構造或設備之罰鍰額度上限;增訂該場所發生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業務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七、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提高罰鍰額度;並增訂未設置或即時更新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
八、考量本次修正條文需有政策宣導期,俾利各該場所配合,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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