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增列「肖像權」及「聲音權」等明文例示項目,以因應時代演進和科技發展對人格權的影響;目的是為了明確規範和保護個人肖像和聲音等生物特徵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個人隱私和肖像權的保護,解決因科技發展帶來的侵權問題;有助於明確界定肖像權和聲音權的法律保護範圍。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自然人(個人)的肖像權和聲音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增列「肖像權」及「聲音權」等明文例示項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肖像權和聲音權,保護個人權益;疑慮:可能限制言論自由和創作自由,技術認定和司法實務可能面臨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平衡個人權益保護與言論自由、創作自由之間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廖偉翔、羅廷瑋、顏寬恒等16人,為因應近年來司法實務案例的累積,及科技發展如生成式AI的技術應用,形塑人民新興具體特定之人格權類型,且影響甚鉅,故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列其關於「肖像權」及「聲音權」等明文例示項目,以因應時代演進之需要,爰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生物特徵」是個人特有的生理或行為特徵,其中生理特徵包含「肖像」(面容)及「聲音」(聲紋),均屬於個人在人格方面之具體展現象徵。關於「肖像權」在我國民法尚未有明文規範,惟經過多年司法實務判決案例的累積(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已形成在學理通說上所承認的一種具體人格權態樣。如今利用人工智慧生成人臉或肖像,已是網路上很普遍流行的圖像或影片處理技術,可能對他人的肖像權構成不法侵害。因此,實有加強吾人在數位時代對於肖像權保護之必要。
二、又隨著自然語言處理之機器學習技術、大型語言模型等進步與成熟應用,已可透過上開技術模仿與呈現任何人的聲音,由此可能產生聲音侵權問題。對此,個人的聲音(聲紋)等資料應考量被納入「聲音權」的保護,故參酌美國加州民法典第3344條及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第36條等立法例,針對自然人的聲音均有聲音權的保護規定。
三、是以,隨著時代演進、技術發展,及人格權保護之需要,自然人的肖像與聲音,均應成為人格權所保障的類型之一,故明文例示規範之。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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