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主張仿效美國參議院,對人事同意權案件召開聽證會並採記名投票,並更新已逾16年未修的同意權專章,以強化人事審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立法院對獨立機關等重要人事的審查程序更嚴謹,發揮制衡與監督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須經立法院同意的獨立機關與憲政機關被提名人,以及行使同意權的立法委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部分條文,增訂聽證會及記名投票等審查程序;原文未附逐條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備人事同意權審查、發揮監督制衡、回應獨立機關人事爭議;疑慮:聽證與記名程序是否延宕人事任命、是否被用於政治攻防。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為國民黨團同意權版,可與吳宗憲等人的同意權修正案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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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有鑑於近年我國獨立機關人事頻頻出現爭議,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陳耀祥捲入鏡電視申設、上架爭議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李進勇之選務疏失,其皆因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制度不夠嚴謹完備,立法院無法發揮人事實質審查之效,落實制衡及監督之責。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制度應仿效美國參議院,針對人事案之審查召開聽證會,並記名投票。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其相關條文修正距今已超過16年,現有條文之規範已無法因應現有之政治情勢。為強化及完備國會人事同意權審查機制,發揮監督制衡之功能,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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