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援引大法官釋字第585號,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主張將立法聽證權法制化,使立法院調查權與資訊蒐集機制更完備,以強化國會調查與監督能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立法院依法定程序行使調查權與聽證,補足資訊蒐集的法源。
主要影響對象
可能被要求出席聽證或作證的政府人員與人民,以及行使調查權的立法委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立法聽證權與調查程序相關規定;原文未附逐條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第585號完備調查權、強化國會監督、使聽證有明確法源;疑慮:強制傳喚與罰則是否逾越比例、對人民權益的影響、與司法調查權分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為國民黨團調查聽證版,與吳宗憲等人的同名修正案內容相近,可對照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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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為使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更為完備,並有助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相關資訊之蒐集,立法聽證權亦應有法制化之必要,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國會調查及監督之能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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