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翁曉玲、賴士葆、羅廷瑋等16人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之二及之四,依憲法增修條文,主張明定總統例行性與非例行性國情報告之責,落實總統向國會與人民負責的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建立總統定期與不定期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的制度,補足修憲後從未有民選總統到院報告的情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明定總統例行性與非例行性國情報告之責;原文未附逐條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總統向國會負責、建立定期報告慣例;疑慮:報告頻率、啟動門檻與詢答形式涉及憲政分際,各方意見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與傅崐萁、吳宗憲等人的同條次國情報告提案高度相關,建議逐版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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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賴士葆、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應受國會與全民之監督,總統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說明其對國家情勢之分析、傳達國家未來發展方向,不僅彰顯總統向國會負責之精神,更是向全民傳達施政理念之重要交流管道,惟自民國89年第6次修憲以來,卻從未有民選總統至國會報告之例,茲為落實總統應向國會與人民負責之精神,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總統例行性與非例行性國情報告之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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