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翁曉玲、羅廷瑋、洪孟楷等16人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主張將立法院各項表決由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並彰顯國會自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選民與政黨檢視立委在各項表決的投票行為,增加投票的可課責性。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將相關表決由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責任政治、表決供全民檢視、彰顯國會自主;疑慮:可能削弱投票自主與議事協商空間、增加黨紀壓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涉及多個表決條文的投票方式,建議對照各條原規定理解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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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羅廷瑋、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復彰顯國會自主與落實民意政治精神,是以各項表決應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先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
二、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復彰顯國會自主與落實民意政治精神,是以各項表決應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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