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民法部分條文,放寬離婚贍養費標準,將經濟弱勢一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及就業能力減損的機會成本納入評價,使經濟優勢方於離婚後給付贍養費。提案理由是補足現行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多為長期照顧家庭者)可望更易請求贍養費,提案方主張補償其就業能力減損與家庭貢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離婚配偶(尤其長期投入家庭者)、家事法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贍養費相關條文,放寬請求要件並納入就業能力減損與家庭貢獻的評價;細部條次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離婚後經濟不平等、回應CEDAW、肯認家庭貢獻;疑慮:請求要件與金額認定的明確性、對給付方的負擔、舉證與裁量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家事財產類修法影響重大,可關注認定標準與裁量基準的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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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鑑於婚姻存續期間的經濟利益和成本,以及婚姻關係解消後所帶來的經濟後果應由雙方平等承受,以消除離婚後經濟弱勢之一方的經濟窘境。爰此,現行法制過於嚴格之贍養費標準應予以修正,將經濟弱勢方於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的貢獻及因此衍生之機會成本重新評價。透過贍養費制度,使婚姻關係中經濟優勢之一方,於離婚後補償弱勢者之經濟成本。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六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包括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我國配偶於離婚後雖可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取得配偶應得之財產,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然就婚姻家庭的經濟面而言,須同時關注進入婚姻家庭後,為兼顧工作和家庭需要帶來的犧牲,以及所遭致之教育、就業等方面歧視,對「就業能力」的影響以及衍生的機會成本。
三、此處所指婚姻貢獻所致之「就業能力(Employ Ability)」減損,係指弱勢配偶於離婚後首度或再度進入勞動市場從事有薪工作之前所需具備的條件與準備。包括:參與相關職訓服務、求職技巧、工作習慣訓練、面試應對與簡報能力、人際溝通互動、培養自信與一般性的職場文化訓練等支持性方案。因此經濟優勢之一方應於離婚後給付贍養費,協助另一方就業能力之復原。
四、爰此,提出贍養費之修法草案,以彌補現行法制中配偶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不足,平衡婚姻存續期間,婚姻之一方因投入婚姻家庭至就業能力降低或喪失,造成經濟之不平等,並補償其對婚姻家庭之貢獻,俾使因離婚後面臨復歸職場之困境,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生活之情形。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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