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6530000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4-1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楊瓊瓔等20位立委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主張強化立法院的資訊調查權。重點是擴大文件調閱權的對象,從現行僅限政府機關掌有的資料,延伸到非政府部門所持有的資料。
能幫助到什麼
支持者認為可讓立委取得更完整的證據資料,提升立法品質與監督行政部門的能力,避免委員會詢答流於形式或實問虛答。
主要影響對象
立法委員、行政機關與被列為調閱對象的非政府部門(如企業、團體、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等條文,將文件調閱權所及對象從現行僅限政府機關掌有資料,擴大至非政府部門所有的資料;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國會調查權是憲政國家國會的根本權能,現行調閱權過度限縮,應參酌大法官解釋完善資訊獲取權;疑慮:擴及私部門資料恐衝擊隱私與營業秘密,調查權的行使要件與救濟程序需審慎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國會職權與調查權範疇,建議對照同會期其他「國會改革」相關修法版本一起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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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有鑑於國會調查權為憲政國家國會之根本權能,且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明揭立法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院職權所必需之資訊獲取權,故賦予立法院完善資訊調查權,能有效輔佐立法院行使各項憲政權力。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立法品質、落實國會監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目前立法院運作現況觀之,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列席並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表示意見。此舉一般認為係立法委員監督其他政府部門施政的一種方式,亦係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所需資訊的一種管道。惟此項委員會列席詢答機制之運作,完全仰賴立法委員以預算、法案審議等權限之行使換取列席人員之合作;一旦政治壓力有限,此等詢答難免流於形式,或者實問虛答,而無法有效達到進行詢答之目的。
二、立法院文件調閱權限之目的為協助立法委員釐清、確定與立法院職權行使相關事實之真相,法制設計上應以讓立法委員得以適時獲得必要而且充分之相關證據資料為原則,例外方以個別特定之具體正當事由限制調閱權限之行使客體。惟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現行立法院文件調閱權所及對象竟僅限於政府機關所掌有之資料,完全不及於所有非政府部門所有資料。此項規定實過分限縮了立法院文件調閱權限所及客體範圍,背離成熟民主國家國會調查權限之建制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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