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呼應法務部公告版本,明定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年齡與發展程度、尊重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並因應隔代與親屬教養普遍,於條文增列「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用語。
能幫助到什麼
可在民法明文禁止對子女的身心暴力,並把保護對象擴及監護人照顧下的被監護人,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成年子女與被監護人,以及父母、監護人等照顧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並增列「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用語以涵蓋隔代及親屬教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禁止體罰式管教;疑慮:身心暴力與正當管教的界線如何認定、對家庭教養實務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法務部版本方向一致,留意「身心暴力」與管教界線的後續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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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黃捷等16人,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其中公約之禁止歧視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與尊重兒少表意權等4大原則,為世人所奉行。2014年11月20日我國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國際兒童保障規範為標竿,全方位構築守護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環境,杜絕一切對兒童身心暴力行為,建構健康和諧家庭,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法務部112年3月14日公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二、鑒於現代家庭隔代教養或其他親屬教養之情形相當普遍,故原條文除「父母」用語外另加上「監護人」用語,以及「子女」用語外另加上「被監護人」用語。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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