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要修《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要求廣告代理業與薦證者揭露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資訊、將垂直結合納入聯合行為規範、強化主管機關調查權、提高不實廣告罰則等,以因應數位經濟與網路詐騙廣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支持者認為可讓閱聽人更易判斷廣告真偽、減少不實與詐騙廣告,並強化主管機關對市場競爭的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廣告代理業者、廣告薦證者、從事結合或聯合行為的事業,以及公平交易主管機關與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垂直結合納入規範)、第二十一條(廣告揭露委託與出資者)、第二十七條(強化調查權、「前往」改「進入」、增訂協助條款)、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產業調查)、第三十三條(判決書登載方式)、第三十九條(違法結合增訂罰鍰)、第四十二條(提高不實廣告罰則上限)、第四十四條(新增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數位經濟與詐騙廣告,要求揭露出資者與強化調查權可保障消費者與市場秩序;疑慮:揭露義務與調查權擴大對業者營運負擔、隱私與正當程序的影響須衡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廣告薦證揭露與調查權兩條動得最大,留意揭露範圍與調查程序的具體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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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3-01,2024-03-0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鑒於網路與科技發展,帶動新興商業模式與數位經濟崛起,為因應新型態商業模式之可能影響,以及因應大量網路不實或詐騙廣告、冒名薦證廣告等問題,擬進一步要求廣告代理業及廣告薦證者應揭露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資訊;此外,舉凡事業合意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均應有聯合行為規範之適用。爰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供應鏈中上下游產業結合也會影響自由競爭之公平性,增訂市場垂直結合納入聯合行為規範。(修正草案第十四條)
二、有鑑於詐騙犯罪嚴重影響國民財產安全與經濟秩序,為使廣告閱聽人有更充足資訊判斷是否為不實或詐騙廣告,增訂廣告代理業及廣告薦證者應揭露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資訊。(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
三、有鑑於聯合行為之否法日益大型化、跨國化、科技化、隱蔽化、加強主管機關行政調查權,增加主管機關向被調查之當事人調取之資料範圍;修正現行條文「前往」當事人營業所等處所為「進入」,並增訂專業人士與警察機關協助條款,以符合實務需求。(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
四、增訂主管機關得為維護本法市場自由及公平之立法意旨,得進行產業調查,要求相關事業應配合提供資料或說明。(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之一)
五、增列新聞電子報作為判決書內容登載方式,以提供被害人不同選擇。(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
六、就事業違法結合或申報虛偽不實後結合,又再次違反主管機關對此類事件之處分者,除現行命令解散、勒令歇業、停業外,增訂罰鍰之行政處罰規定。(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
七、提高不實廣告之罰則上限,以嚇阻不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
八、就本次新增之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違反規定之裁罰規定。(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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