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增訂憲法條文,旨在將公民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使年輕世代能享有完整的公民參政權。提案者認為現行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公民群體處於受體制剝奪的不公狀態,應透過修憲保障其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公民群體享有完整的公民參政權,解決責任與權利的失衡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公民群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將公民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年輕世代公民參政權,落實責任與權利的平衡;疑慮:年齡下修可能影響國家治理、社會責任承擔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憲需經多數同意,審議過程需謹慎評估各方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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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楚茵、林月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雅琳等29人,鑒於長年來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擔完整公民責任,卻僅獲部分公民權利。責任與權利的失衡,致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公民群體,多年來處於持續受體制剝奪的不公狀態。為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亟應透過修憲方式將公民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長年來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擔完整公民責任,卻僅獲部分公民權利。責任與權利的失衡,致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公民群體,多年來處於持續受體制剝奪的不公狀態。現行憲法就國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顯不合理,亦不合時宜。為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亟應透過修憲方式將公民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爰提案增訂第一條之一。(增訂第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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